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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智慧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信息发布者:jiangtao
    2017-08-14 16:27:57   转载

    促进农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智慧农业,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智慧农业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依托部署在农业生产现场的各种传感设施和无线通信网络进行智能感知、智能预警、智能分析、专家在线指导,从而实现精准化种植、可视化管理、智能化决策。智慧农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改造提升整个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渗透、融合发展,提升了农业竞争力,拓展了农业发展空间。智慧农业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对提高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智慧农业的作用及意义

    智慧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精细化。智慧农业通过构建集环境监控、作物模型分析和精准调节为一体的农业生产自动化系统和平台,借助物联网对不同的农业生产对象实施精准化操作,通过传感设备检测环境的物理参数,对土壤、大气、水等生产环境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使之符合农业生产环境标准;对生产过程各个环节,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智能化设备进行影响和控制,大大改善了农产品品质;通过智能化设备实时精准检测农产品品质,保障农产品符合消费者需求,实现了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智慧农业促进农业生产高效化。智慧农业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更加便捷灵活地掌握天气变化数据、市场供需数据、农作物生长数据等,更加准确判断农作物生长需求;利用空间地理信息、遥感等技术,提高了大田粮食生产的监测、预警水平和产量评估水平,增强了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风险的应对能力;通过智能设施合理安排用工用时用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智慧农业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智慧农业作为集保护生态、发展生产为一体的农业生产模式,有助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精细化生产,实现农业节水、节药、节肥,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借助互联网及二维码等技术,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构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精准获取土壤、墒情、水文等农业资源信息,实现农业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形成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系统稳定、产地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新格局。

    发展智慧农业的路径与对策

    作为农业大省,我省要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发展智慧农业是重要抓手。从现实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农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强劲驱动力。我省应顺应和把握趋势,积极探索“互联网+”现代农业新模式,推动农业技术创新,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智慧农业。要看到,当前我省智慧农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在关键技术环节和机制建设层面仍存在支撑力不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智慧农业的发展。从省情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智慧农业需在以下方面着力。

    加强科学规划。智慧农业必然经过一个培育、成长和成熟的过程,当前要科学谋划,做好顶层制度设计,规划制定好我省智慧农业发展路线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智慧农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产业技术联盟,提升多学科、多部门协同创新攻关能力,聚集更多创新资源,推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以创新引领智慧农业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智慧农业具有一次性投入大、涉及面广等特点,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引导作用,联合科研机构、大型农业企业和农户,建立完善农业大数据采集、共享、分析、使用机制。加快构建全省范围内的农业大数据统一管理平台,为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集展示、监测、预警、控制、管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物联网服务,助力智慧农业发展。

    强化科技和金融支持。加大智慧农业科技创新投入,面向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引进科技人才和科学技术,重点解决制约智慧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大智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校地合作,进行关键技术攻关,研发一批推动智慧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强化对智慧农业的金融支持,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智慧农业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努力拓宽智慧农业融资渠道,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智慧农业。

    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加快智慧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搭建农业物联网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农业信息化平台、农产品网络展销平台。以农业物联网技术为核心,依托现代农业园区等,实施智慧农业应用示范工程,推动智慧农业发展。把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全部纳入平台追溯管理,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以更好地推动农业经营主体与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拓展网络销售空间。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网络平台开发定制农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变”:推进农村市场机制建设

    农村要素市场机制建设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早就发现,“农业要素市场的建设严重滞后,发育迟缓、门类不全,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远未形成。……这些问题,使之成为市场体系建设中的最薄弱环节”。

    深化要素市场改革,也是脱贫攻坚的杠杆所在。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改革创新,让贫困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更早之前,在贵州六盘水等地进行了“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试点,并在贵州全省推广。“三变”已经载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激活生产要素,最终要落实到股权上,总要有个组织载体。股权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与合作制两类,经济运行逻辑迥然有别,不可混为一谈。“三变”入股,既可以入股到公司企业,更可以入股到合作制经济组织。相比于公司企业,合作制组织(合作社及新型农协)更能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受益。但在一些地方,“农民变股东”,名义上是与工商资本合股,其实并无法律保障,更缺乏谈判地位和风险缓冲,成了“公司+农户”的新变种。

    长期以来,农业补贴绝大部分补给了极少数所谓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背后的老板,其中的利益输送加剧了农村的贫富分化,不仅有违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涉农企业基本处于农民及合作社的交易对手方,其垄断地位越强,农民及合作社的利益越难保障。想通过补贴涉农企业去支持农民,好比是通过补贴房地产开发商来解救“房奴”,在逻辑上是南辕北辙的。

    “三位一体”:植根于本土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2017年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提高组织化程度,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他很早就注意到: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换决定了农民与企业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买卖关系,除非农民成为企业的股权持有者,否则很难成为企业的合作者,从而也很难从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相应的利润,但寻找到一种较为合理的市场利益分配机制也是可能的。他列举了“成功的例子”,如合作制组织,包括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日本和韩国的农协。

    二战后经济体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成功范例,不外乎日本及以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四小龙”。在当时“冷战”背景下,其中的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都经历了土地改革,至今仍然是小农经济为主,通过综合农协有效平衡了城乡发展,缓解了社会矛盾。日韩模式一度为人津津乐道。习近平则指出,日韩模式,从人多地少、从耕作习惯、从人文背景,与我们有相似条件,但也不能照搬;他们那个体系、发展脉络,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我们则不能抛开我们的历史。所以,既要借鉴外面,又要走自己的路。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在1月8日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当年3月17日浙江省瑞安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决定:引导成立“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习近平于同年10月听取了瑞安试点负责人的专题汇报,并于12月亲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进行经验总结与推广。“三位一体”被进一步概括为: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此后,“三位一体”在全国多个省市县反复试点验证,于2017年正式载入中央一号文件。

    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构想,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了专业合作为主的北美模式与社区合作为主的东亚模式,以及国际上的合作社制度与农会制度,预留了我国供销社、信用社和其他涉农部门的改革空间。这是一种包容性设计,是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三变”与“三位一体”相辅相成

    上述“三变”与“三位一体”虽然分别出现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不同章节,但两者是有内在联系的。必须指出,在推进“三变”特别是“三位一体”进程中,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都有合作的功能属性,不一定是具体的某个“社”,既可以在其现有基础上嫁接发展“三位一体”,也可以完全另起炉灶。统筹推进“三变”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一般意义上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具体到农业和农村问题上,供给侧表面上是农产品的供给结构、质量、效益问题,深层上则是农业要素的配置问题,更取决于要素所有者或者说供给者(生产者)所处的市场结构格局。因此,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涉及物质技术关系和经营管理方式,更是一个生产关系范畴,主要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命题。农民特别是有组织的农民,才能构成农业供给侧的真正主体。农民组织化不是依附于资本的“被组织”、“被租赁”、“被雇工”、“被入股”,而是要切实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受益。这是全面决胜小康、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早就指出,“组织农民是我们党的独特优长……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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